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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业资讯

“纽巴伦”被判侵权,大陆公民获赔偿
作者:律小咖 时间:2016-08-30 04:00

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“注册商标”,受法律保护。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,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,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。


台媒称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就“新百伦”商标侵权案作出裁定,美国运动鞋制造商New Balance败诉,需赔偿大陆公民周乐伦经济损失500万元(人民币,下同),并在相关网站刊登声明。


台湾中时电子报6月27日援引路透社的报道称,New Balance对此表示“失望”,并考虑是否继续上诉。该公司发言人说,这一裁决“尤其令人关注,因为它与发达世界对知识产权的理解相悖”,且这一裁决可能会开不好的先例。


2013年,周乐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New Balance侵犯其“百伦”和“新百伦”注册商标专用权。法庭一审判New Balance败诉,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00万元,并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等责任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。


据新华社报道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23日判New Balance公司败诉,但把赔偿金额下调至500万元。


法庭还责令New Balance在其开设的“新百伦(中国)官方网站”、“New Balance旗舰店”、“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”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。


台湾中时电子报6月24日报道称,据了解,起诉者是周乐伦与家人在广东省从事鞋帽生产、销售,并于2004年6月申请注册“新百伦”商标,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。2013年7月15日,周乐伦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,向美国New Balance公司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,赔偿经济9800万元。


报道称,事实上,New Balance在名气和品质都优于大陆本土的“新百伦”,只因授权新百伦公司在大陆境内使用上述商标,没有理会在地“新百伦”抗议而挨告。法院判决重点,不在侵权影响大陆本土“新百伦”获利,而是美国“新百伦”都知道侵权,商标异议被驳回,还明知故犯,无视大陆商标法规定才开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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